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出租方有權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明確租賃期限,租賃期滿後收回房屋。房屋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有義務返還所租房屋。
如需繼續租用原租賃房屋,承租人應在租賃期滿前三個月提出,並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