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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規定

第壹條深圳經濟特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總規模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城管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合理確定。根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定位和市民交通出行需求,兼顧城市公共資源利用、設施承載能力等因素,並進行動態調整。第二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互聯網自行車租賃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和投放車輛數量,並與經營者簽訂運營服務協議。

經營者違反運營服務協議的,市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協議減少投放車輛數量;情節嚴重的,終止運營服務協議。第三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投入使用前,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投入車輛的編碼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編碼信息上傳至全市公共* * *數據資源共享平臺。

經營者投放未經註冊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限期收回非法投放的車輛,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參與新車配置投標。第四條鼓勵經營者以免押金、售後直接收費等方式提供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

以收取押金或者預付款方式提供互聯網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關於新型交通業態用戶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五條經營者應當通過服務協議約束網絡租賃自行車用戶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車輛停放管理要求,不得占用禁止停放區域。在限制停車區域停車的,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在其他區域停車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的正常通行。

前款所稱禁止停車區域包括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水庫、河流、濕地、消防通道和無障礙設施。

路側隔離帶、交通樞紐、客貨運站等限制停車區域的具體範圍,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管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六條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停放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未及時清理的,由下列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清理,並按照未及時清理的每輛車2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壹)停放在機動車道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清理;

(二)在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人行隧道、公共綠地、路邊隔離帶等城市公共場所停放車輛的,由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其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樞紐、客貨運站的,由市交通部門責令其限期清理;

(四)停放在水庫和河道內的,由水務部門責令其限期清理;

(五)在濕地停放車輛的,城管綜合執法、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清理;

(六)停放在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各自職權責令限期清理。第七條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六條作出行政決定後,經營者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作出行政決定的部門可以扣留有關車輛並督促其履行;經十日催告仍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部門可以拍賣、變賣被扣留的車輛。

前款拍賣、變賣所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八條本規定自202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