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2)涉外房地產企業雖持有房屋所有權證,但房屋改建、擴建後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
(三)涉外房屋權屬爭議尚未解決,或者涉外房屋抵押合同尚未解除的;
(4)國家房地產稅費尚欠;
(五)經批準列為城市建設規劃用地的;
(6)中國人民法院的裁定或仲裁機關的決定,或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決定限制產權轉移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認為不準出售的。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條例》第七條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實地勘察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