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賃公司:根據《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壹般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65,438+00倍。風險資產按照企業總資產減去現金、銀行存款、國債和委托租賃資產確定。
目前國內金融租賃公司基本分為兩種牌照,壹種是商務部監管(主要是外資金融租賃公司),壹種是銀監會監管(主要是國內金融租賃公司)。其中,申請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含有“金融租賃”字樣的,需經銀監會預先核準(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壹章第二條)。因此,國外融資租賃公司的名稱中基本不含“融資租賃”字樣,以避免雙重監管。
金融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的區別在於,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參與同業拆借等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