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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02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所有的各類房屋,所有使用者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房屋安全管理,並對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建設、規劃、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四條房屋所有權人和公有房屋免租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並將房屋安全狀況匯總,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新竣工房屋保修期滿後,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第五條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照規定需要鑒定的房屋,應當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第六條下列房屋,使用人應當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證明,有關部門憑房屋安全證明辦理相關手續:

(壹)公共娛樂場所;

(二)公益事業用房;

(三)用於商業經營的房屋。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鑒定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並出具房屋安全證明。第七條房屋室內外裝修,拆除主體結構,明顯增加荷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須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房屋使用安全審批手續,有關部門憑批準函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壹)房屋使用人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負荷使用、增加使用功能,造成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打樁、碰撞等行為導致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管的,因維修不善造成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公房由使用單位管理,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 * *帶* *部分危險房屋,由* * *某人按房屋產權比例,* * *帶治理。第九條不同房產相鄰的危險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相鄰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第十條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並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前往現場調查並提交事故分析報告。第十壹條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的危險房屋需要拆除時,用於安置原拆遷面積的部分,免收公建配套費、市政配套費、水資源費、電費、電貼費、人防費等相關費用;稅務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納稅手續。第十二條舊城改造項目中,房屋拆遷單位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當將申請文件抄送規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憑《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三章房屋安全鑒定第十三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應當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壹)使用40年以上的鋼筋混凝土結構或鋼結構、30年以上的磚混結構、20年以上的磚木結構、10年以上的簡易結構;

(二)墻體和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改變用途,加門窗,加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鄰或相鄰建築、擴建、裝修造成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遷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地產糾紛時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八)房屋租賃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進行安全鑒定的。第十四條申請鑒定時,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並提交下列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

(壹)房屋所有人的權屬證明;

(二)房屋使用人的租賃合同;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相關批準文件;

(五)房屋裝修的裝飾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