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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民事起訴狀

經濟糾紛申訴的格式

原告:(全名、住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和電話)

訴訟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地址和電話)

被告:(姓名、聯系地址和電話)

訴訟原因: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人民幣_ _ _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人民幣_ _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這裏要把時間、地點、情節(雙方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爭議焦點、起訴理由、法律依據說清楚。

我在此傳達

_ _ _ _法院

原告:_ _公司(公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相關證據)

1.1份起訴書;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1份委托書;

4.1份原告銀行貸款及其利率證明;

5.1份購銷合同;

6.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

7.被告欠1份。

經濟糾紛投訴(1)

原告:XX市XX區XX公司。

地址:XX市XX區XX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理。

被告:XX市XX區XX商店。

地址:XX市XX區××街號

法定代表人:×××,百貨商店經理。

案由:追索貨款和賠償損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貨款3萬元。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3個月到期利息損失。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訴訟產生的壹切損失,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訴訟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2005年6月10日約定,被告向原告購買西鳳酒200箱,價值人民幣30000元。原告於當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向被告交付西鳳酒200箱,被告隨即給原告開出轉賬支票3萬元。第二天原告去銀行轉賬支票時,被告銀行告知原告,被告賬戶內存款只有12000元,不足以還清貨款。由於被告透支,這張支票被銀行拒付。當原告再次要求被告付款時,被告無理拒絕付款。後來,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均被被告以經理不在為由拒之門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壹款、第134條第七款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賠償因被告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證據和證據來源:

1.1份被告收到貨物後簽署的收據。

2.銀行退回了被告開出的1支票。

3.法院和律師事務所收費收據××份

我在此傳達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區XX公司(公章)

* * 2008年11月20日

附:1。1本證書復印件;

2.書證x份。

經濟糾紛投訴(2)

原告壹:何XX,男,漢族,06月19 XX 119年10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4305 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區XX號XX單元XX號;

原告二:範xx,男,漢族,19XX年2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432 xxxxxxxxxxx,住址:XX市XX村XX組XX號;

原告三:彭xx,男,漢族,19XX年4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43 xxxxxxxxxxxxxx,住址:XX市XX開發區XX。

被告: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住所:XX工業廠房。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XXXX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雙倍返還原告保證金,並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三原告關系為自然合夥人,合夥人略有變動,有相關法律變更手續)於2009年6月10日與被告簽訂了《XXXX客運站租賃合同》。在截至今日的期間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職責和義務,但被告置若罔聞,視而不見,完全將合同視為壹紙空文,嚴重違反了合同中的全部約定,嚴重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被告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原告不得不向人民法院陳述事實,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其中,被告的嚴重違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交付的房屋及附屬物存在諸多問題。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被告交付給原告用於經營使用的房屋應當合法、合規、符合標準。截至目前,被告交付給原告的房屋主體工程及附屬設施尚未通過驗收,主體工程驗收合格證尚未出具。該站在原告連續經營壹年後,被告施工人員仍在該站駐紮,並不時進行相關工程的建設和改造。就連消防許可證也是不久前才批下來的。同時,僅將與被告占有車站財產有關的部分信息和程序傳達或移交給了原告。到目前為止,原告不知道有多少手續沒有完成或沒有驗收該站的建築物和附屬物。

2.協助辦理的營業執照與合同大相徑庭。被告協助的“XXXX汽車客運站”與“XX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完全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和客運站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有等級和簡易站名的站名為“地名+標誌名+(公交)客運站”,如“XXXX市XXXX汽車站”,有客運集散點的站名為”。如範XX法人註冊的“XXXXXX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為客運站(客運站),而合同中簽訂的“XXXXX汽車客運站”名稱只能劃給等級和簡易站,而現行經營範圍中明確為(客運站)的XXXXX汽車客運站只能劃給”。顯然,合同中簽訂的“XXXX汽車客運站”與實際經營的“XX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在法律規定和實際經營範圍上完全不同。

3.核心經營租賃項目未能實際履行《XXXX客運站租賃合同》明確規定:“乙方承包甲方出資的XXXX客運站、XXXX城鎮公共汽車有限公司、XXXX客運有限公司”。事實上,原告經營的“XXXX汽車客運站有限公司”是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為範)出資設立的,被告只是作為輔助人。可想而知,即使是原告租賃的核心經營物,從壹開始就不是被告交付的,也不是交付給其出資的任何公司供原告實際經營使用的。不就是故意欺詐故意違約嗎?同時,在租賃期間,被告在合同中設立的XXXX客運有限公司對其成立時間和方式不清楚。然而,在原告經營車站壹年後,被告對XXXX客運有限公司的成立不予回應,甚至避而不談或全盤托出。但是,為了滿足XXXX客運站實際運營的需要,成立客運有限公司已經迫在眉睫,迫在眉睫。如果不能成立客運公司,原告就不能以客運公司的名義向政府申請相關線路的經營權。也就是說,在客運有限公司成立之前,原告無法正常開展自己的線路業務,導致原告進駐車站壹年後持續巨額虧損,負債累累,遭受了巨大的經營壓力和經濟損失。被告的不作為和違約行為嚴重違背了原告承包車站運營的初衷。原告連壹個核心業務的客運公司都沒有。站的實際運營和盈利能談些什麽?

4.其他違約事實《XXXX客運站租賃合同》第十三條“其他約定”第四款:“可先以臨時協調點名義經營客運站,開始驗貨。壹年後,政府部門可根據客運站運營情況進行檢查,達標後方可授予三級站資質”。根據規定,其文本中的“合作點”應為“分發點”。不知被告是故意為之還是故意混淆視聽以逃避法律事實。同時,壹年後,雖然XXXX汽車總站通過了相關部門的驗收,但由於主體工程驗收不合格、消防資料參差不齊等原因,三級站資質遲遲未能獲得,而被告對此協議完全視而不見。《XXXX客運站租賃合同》第十三條“其他約定”第八款:“甲方負責與XXXX鎮政府溝通,確保所有在XXXX運營的車輛必須進入XXXX客運站,由乙方統壹管理”。合同約定被告必須履行義務,請XXXX鎮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協調。事實上,被告在這份協議中沒有表現出任何積極的表現。直到2010,2015年7月,原告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向政府主管部門投訴上訪,才發現目前車輛初步進站的事實。

5.實際損失金額原告實際投資和經濟損失折合人民幣500萬元(見損失清單)。

綜上,被告已經嚴重違反了合同中的多項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並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宗旨、原則和有關規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同時,被告違約事實確鑿、清楚,證據充分肯定。原告現依法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XXXX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

我在此傳達

XX人民法院

塑造的人: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