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雙方口頭達成協議,或者形成租賃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沒有書面形式不能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2.房屋租賃合同在雙方達成協議時成立,房屋交付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因此是允諾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壹個雙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5條。
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訂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367條
確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