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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關於人民防空停車位的規定

202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人民防空停車位的產權屬於國家。

在不損害人防功能和業主車位需求的前提下,開發商只擁有車位使用權,不能出售。服務期限為20年,到期後開發商可以繼續出租。開發商可以收取壹定的租賃費。如果國家發生戰爭,會被國家無條件征用。

居住區地下人防停車位屬於居住區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車位,戰時不用於停車,不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計入公共建築面積。人民防空停車位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所有。這種車位可以不辦理房產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規劃建築面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停車場、車庫的使用權,由當事人通過出售、獎勵或者租賃等方式約定,屬於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上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

人防車位壹般設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壹般在普通車位下面的樓層。封閉的大鐵門是人防停車位的標誌之壹。在壹些建築中,人防車位和普通車位位於同壹層,根據不同區域進行劃分。從使用角度來說,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使用物業的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