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有哪些?

機動車輛保險條例有哪些?

2015機動車輛保險條例

第壹部分基本保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壹條車輛損失保險:

(1)在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應對保險車輛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

1.碰撞和傾覆;

2.火災和爆炸;

3.保險車輛行駛過程中外部物體倒塌、空中物體墜落、平行墜落;

4.雷擊、風暴、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冰雹災害、泥石流、滑坡;

5.載有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僅限司機看護的人員)。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合格駕駛員為保險車輛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方責任保險

被保險人或者其許可的合格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直接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賠償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但是,保險公司不負責事故的後果。

免除責任

第三條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不承擔責任:

(a)自然磨損、腐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2)地震、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本車所載貨物因撞擊造成的損失;

(四)兩輪輕便摩托車在停放期間翻倒、丟失的;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造成損失擴大的;

(六)自燃和不明原因引起的火災;

自燃是指保險車輛因其電器、線路、供油系統和貨物本身存在問題而發生的火災。

(七)玻璃單獨破碎;

(八)保險車輛在排氣管進水或進水後因操作不當導致發動機損壞時啟動。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的下列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無論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擁有或委托的財產;

(2)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由私人承包的車輛,以及其自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所有人員和財產。

第五條在下列情況下,保險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不承擔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

(1)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沒收和政府征用;

(2)保險車輛由未投保或未經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

(3)被保險人或其許可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比賽期間,在營業性修理場所進行檢測和修理;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或者泄漏的;

(六)機動車牽引車輛(包括掛車)或者其他牽引物,其中至少有壹項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下藥的;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沒有駕照;

2.駕駛與駕駛證不符的車輛的;

3.持軍隊或武警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當地駕駛證駕駛軍隊、武警車輛的;

4.持學習駕照學車時,沒有教練隨車指導,或者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公共汽車、電車、吊車、帶拖車的汽車時,沒有正式駕駛員並排坐在旁邊監督指導;

6.實習期間駕駛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運載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和實習證在高速公路上駕駛;

8.駕駛人持不合格駕駛證,或者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經驗證的駕駛證駕駛車輛的;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輛和特種車輛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有效操作證;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的;

(十)未按照書面約定履行支付保險費義務的;

(11)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者未按規定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第六條保險人對下列損失和費用不承擔責任:

(1)保險車輛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或第三方停業、停駛、斷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中斷等間接損失;

(二)因保險事故造成精神損害的任何賠償;

(3)因汙染引起的任何賠償和補償;

(四)因Y2K問題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整體被盜、被搶或被劫,在此期間發生損壞或零配件丟失,以及第三者的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

第八條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通過下列三種方式之壹協商確定:

(壹)按新車購置價格。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與被保險車輛同類型的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附加費)。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實際價值是指壹輛新車在同類型車輛市場上的購買價格減去該車使用年限的折舊額。

每滿壹年扣除壹年計算折舊,不足壹年的部分不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額不得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的購買價格,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確定方式的不同,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第三者責任保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根據不同車型確定:

(壹)在不同地區,摩托車、拖拉機最高賠償限額分為2萬元、5萬元、654.38+萬元、20萬元四個檔次;

(2)其他車輛最高賠償限額分為5萬元、654.38+萬元、20萬元、50萬元、654.38+0萬元及以上六個檔次,最高不超過654.38+0萬元。

(三)掛車與主車投保後視為壹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應視為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和主車的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第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申請更正。

第十壹條保險期間為壹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間不滿壹年的,按照短期月費率收取保險費。保險期間不滿壹個月的,按月計算。

保險合同終止時,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應當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條例》的有關規定退還。

補償治療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書、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及相關費用單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按照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的,應盡可能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共同檢查,確定修理項目、方法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準或拒絕賠償。

第十五條車輛損失保險按下列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高於實際價值時,按照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當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對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照實際修理和必要、合理的搶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於新車購置價的,按照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修理施救費用賠償。

對保險車輛損失和施救費用的賠償分別不超過保險金額。被保險車輛的壹次性賠償金額與免賠額之和等於保險金額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終止。

(3)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的,施救費用按照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全部施救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分攤。

第十六條被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實或拒絕被保險人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人對受害第三者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八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後,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或第三者財產損失後的剩余部分,應協商歸被保險人所有,並從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根據被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的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免賠率:全責20%,重大責任15%,同等責任10%,次要責任5%,單方事故20%。

單方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相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必要文件齊全後,保險人應及時審批。保險合同雙方確定賠償金額後,保險人在10天內理賠。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車輛的基本保險條款第壹條所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者索賠。第三方拒絕賠付的,被保險人應當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按照保險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因被保險人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者有過錯而導致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車輛的基本保險條款第壹條所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賠償,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由保險人賠償,但在賠償條款規定的範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如實申報被保險車輛的狀況,並壹次性支付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被保險車輛的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的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關於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的,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更正。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或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和施救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20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的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認定的各種必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在索賠時不得隱瞞事實、偽造文件、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的,自書面通知之日起,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解除合同;已經支付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支付的保險賠償金。

無償優待

第三十條被保險車輛上壹年度保險期間無賠款的,續保時可享受免賠款減保費的優惠待遇,優惠金額為本年度續保應付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壹輛以上車輛的,無賠款優待按車輛分別計算。上壹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壹項發生賠款,續保時不能享受賠款。不續保的,不享受免賠優惠。

上壹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續保的保險額度與上壹年度不完全相同的,無賠款優待以相同部分的保險額度為準;如果續保的保額與上壹年度相同,但保額不同,則以本年度保額對應的應繳保費為計算依據。無論機動車是否連續幾年無事故,免賠優待為應付保險費的10%。

任何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本條款不適用於深圳和香港牌照的機動車僅在深圳特區行駛。

第三十三條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退還保險費,並扣除保險費3%的退保費。

第三十四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約定,並選擇下列兩種方式之壹: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部分附加險

在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可以投保全車盜搶險、單獨玻璃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在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可以投保車輛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和車輛貨物掉落責任險;在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可以投保無免賠額特別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有沖突的,以附加險條款為準,不壹致的,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竊救援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壹)被保險車輛(包括保險掛車)整體被盜、被搶、被劫,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確認,下落不明滿三個月的;

(2)保險車輛被盜、被搶、被搶後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件丟失時,修理整車的合理費用。

第2條責任免除

(壹)不是整車被盜,只是汽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被搶、被劫或被破壞;

(二)因他人欺詐造成全車或部分損失的;

(3)保險車輛在全車被盜、被搶、被劫期間,造成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相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沒收或扣押;

(5)保險車輛因與他人發生民事或經濟糾紛被搶劫或搶奪;

(六)租賃車輛和承租人同時失蹤的;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屬、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協商確定。

當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於購買發票金額時,保險金額以購買發票金額為準。

第四條被保險人的義務

(1)被保險人得知保險車輛被盜、被搶、被劫後,應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竊搶劫案件證明和車輛停駛手續。

第五條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文件,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對全車損失,按照基本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第(壹)項的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發票原件、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的,每缺壹項增加0.5%的免賠率;沒有車鑰匙增加5%的免稅額;

2.發生本條款第壹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向保險人提供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竊搶劫案件證明且車輛已報停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理賠文件齊全有效後,被保險人簽署權益轉讓書,理賠。

第六條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後,追回被盜保險車輛的,應當返還被保險人,並追回相應的賠償金。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取回原車,該車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所有。

車輛責任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本保險承保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被保險車輛所載貨物直接損壞和車上人員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和保護費用,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2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a)貨物被掠奪、自然損失、缺陷、短缺、死亡、腐爛和變質;

(二)非法運輸或者因包裝緊固不當、裝載和覆蓋不當造成貨物滅失的;

(三)乘車人攜帶的個人物品、非法乘車人或者非法攜帶的物品;

(四)因駕駛員故意行為、緊急制動,或者本車人員患病、分娩、自殘、自殺或者犯罪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5)保險不承保的其他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對車上所載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每個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保險座位數以被保險車輛核定的載客人數為限。

第四條補償待遇

(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個座位的賠償限額,最高賠償次數以被保險座位數為限。

(二)所運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3)每筆賠償執行相應的免賠額,免賠額和方法同基本保險第二十條。

無過失責任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投保本保險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且被保險車輛壹方有過錯,被保險人拒絕賠償的,保險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當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標準,在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的每次賠償適用20%的絕對免賠額。

船上貨物跌落責任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在使用本保險投保的機動車過程中,因車上掉落的物品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者直接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2條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者車內攜帶的氣體、液體泄漏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墜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補償待遇

本保險的每次賠償適用20%的絕對免賠額。

單獨玻璃破碎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本保險投保的機動車玻璃在使用過程中單獨破碎的,保險人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投保人自願選擇按照進口擋風玻璃或國產擋風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2條責任免除

(a)燈具和鏡子破裂;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的故意行為,以及車輛安裝、維修過程中造成的破損。

車輛停止損失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本保險承保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基本保險第壹條所列保險事故造成損壞,致使車輛停駛的,保險人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部分損失的,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理時間內,按照保險單約定的每日賠償金額乘以修理之日起至修理完畢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2)全車損壞的,按照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3)保險期間,上述賠償的累計計算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第2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不負責下列停駛損失:

(a)車輛在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符合要求,在修理期間造成損失的;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延誤送修或修理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按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每日賠償金額計算,但本保險最長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自燃損失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本保險承保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由於車輛電器、線路、供油系統故障和貨物本身著火燃燒造成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由保險人按照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以及發生本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被保險車輛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搶救費用;發生全部損失的,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照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第2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使用過程中違反人工直供油、高溫烘烤等車輛安全操作規程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只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損失的;

(三)貨物本身的損失;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補償待遇

本保險的每次賠償適用20%的絕對免賠額。

新增設備損失保險條款

第壹條保險責任

本保險投保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保險第壹條所列保險事故,導致車上新增設備直接損壞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單本項規定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新增設備的實際價值決定。

第三條補償待遇

本保險每筆賠償實行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按照基本保險第二十條確定。

第4條其他事項

本保險中涉及的新增設備的清單價格。

不包括免賠額特別保險條款。

這種附加險只能在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何壹項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也應同時終止。

第壹條保險責任

本特別保險事故所承保的機動車輛造成賠償的,保險人在符合賠償規定的數額內,按照基本保險條款的規定計算的免賠額負責賠償。

第2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不負責本附加險規定的免賠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