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是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後,保證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從三個角度揭示了兩方(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既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也包括內部法律關系所涉及的壹方或多方。
《民法通則》規定,連帶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同時或者先後要求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其中壹個連帶債務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被要求的債務人不得以超過其應付份額為由提出抗辯。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各連帶債務人就有義務清償未清償的債務,無論其是否應債權人的要求清償了債務。
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不具有法人資格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或者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人民網-民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