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南京條約》,英國人在香港擁有完全的主權,包括居留權,盡管該條款沒有強調居留權。根據《中英五口通商憲章》,英國人在條款中正式列出了五個開放口岸的陸上居住權。此外,作為《中英五口通商憲章》的後續條約,《中美五口通商憲章》的《王霞條款》和《中法五口通商憲章》的《黃埔條約》也規定了美法在中國的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