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賣前設立的租賃權受到保護。房屋在抵押前已經出租的,拍賣對租賃關系不產生任何影響,原租約繼續有效。出租人應當在拍賣前五日告知承租人是否需要優先購買;抵押房屋出租的,拍賣時租賃合同對抵押權人不具有約束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05條
抵押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轉讓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影響。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