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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汽車運輸有償服務的活動,包括道路客(客)運業務和道路貨物運輸業務。道路客運(以下簡稱客運)包括公共汽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公共汽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特種貨物運輸、大件貨物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道路運輸站(場)及運輸物流、貨運代理、貨運信息服務等業務經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的領導,統籌道路運輸與其他運輸方式的協調發展,優化調整道路基礎設施、運輸設備和運輸服務結構,完善現代道路運輸體系,逐步實現城鄉客運壹體化和貨運專業化、集約化,促進交通運輸和物流業發展,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運輸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客運,對公共汽車客運發展、道路運輸站(場)建設和運輸物流發展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運輸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搶險、救災、戰備等應急運輸所需費用。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制定產業政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與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符合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

道路運輸站(場)、公交站點、出租汽車服務中心、駕駛員培訓教練場地等交通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納入城鄉規劃,並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予以規劃和控制。第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活動,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七條鼓勵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節能和新能源車輛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活動,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多式聯運等運輸方式。第八條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自願自律的原則和行業協會章程,規範和指導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第二章總則第九條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依法取得道路運輸許可證,並按照批準的期限、範圍、種類、項目、區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用於客運、貨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運輸和物流經營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隨車攜帶。第十條國家規定的客運、貨運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機動車維修檢測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考試取得資格證書,並在從事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活動時隨身攜帶。第十壹條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經營許可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180日未經營的,或者開業後連續180日停止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註銷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道路運輸證。

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者變更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汽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和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共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90日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未經批準,不得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