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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臨時市場、亭、攤占道經營管理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適用於盤龍區、五華區、西山區、官渡區政府所在地、郊縣居民小區、工礦集中區及昆明市通往景區的主要道路沿線的下列區域內占用城市道路和空地的臨時市場、亭、攤。第二條在盤龍、五華市區街道設置攤點、亭的,按照下列不同情況和權限進行管理。

1、北京路、正義路(含石三街)、東風路、金碧路、翠湖環路、人民東路、人民西路為壹級街道。壹類街道臨街面及與其他街道的交叉口不得設置展銷亭和攤點(經市政府或市建委批準的治安亭、電話亭和報刊亭除外)。

2.白塔路、拓東路、武城路、青年路、唐爽路、護國南路、長春路、林紓街、巡金街、青雲街、光華街(含龍井街)、寶山街、昆石路、龍翔街、大觀路、五壹路、國芳路、環城東、西、南、北路及通往景區的道路。二類街道原則上不準占用道路或在人行道上擺攤設點。已經占用的作為臨時市場,應逐步調整解決。確需占用二類街道設置亭、攤的,由兩個城區的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根據街道管轄範圍提出意見,報市城建局審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在不妨礙市容和交通的條件下,二級街交接的岔路口(巷)可布置少量書報亭和攤點。但售貨亭和攤點的位置離路口不得少於十五至二十米。這類報刊亭和攤點,分別由兩個市區的城建管理部門根據街道管轄範圍將具體設置方案報市城建局同意簽字後,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3.除上述壹、二類街道外,均為三類街道。需要占用道路開辟市場或擺設書報亭、攤點的,分別由兩城區城建管理部門根據街道管轄範圍,與市城建局協商後,具體設置方案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

4、社區內的道路,郊區縣(區)政府所在地,工礦區的主要街道,參照市區二、三級街道標準進行管理。需要占用道路設置展示亭和攤點的,應在不影響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由縣級城建管理部門根據規劃審核,報當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三條所有臨街的亭、攤,原則上由所屬縣、區城建管理部門統壹建設和出租。現有的書報亭、攤點如有礙觀瞻,應逐步改建或搬遷。第四條凡需占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的街道、廣場或空地擺攤設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先報縣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並劃設攤位,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第五條各級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在審批規劃紅線內的市場、商亭、攤點占用土地時,應當事先征求市規劃部門的意見。第六條臨時市場、亭、攤所占用的土地,由市、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和市、縣城建管理部門審批,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審批。過去已經批準的,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兩個月內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逾期不辦的,按違法建設處理。第七條經批準建設的貨亭、市場,必須按照規定留足人行道、車行道和綠化帶,保護樹木、花壇,避開下水道、沙井、電線桿(塔)、消防設施、燃氣管道等市政設施。國家建設或城市整頓需要時,無條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違法建設處理。第八條經批準設置展示亭、攤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市、區政府的有關管理規定,並應:

1,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和範圍裝修;

2、按規定繳納土地占用費或現場清理儲備資金;

3、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飲食攤點必須辦理衛生許可手續;

4.做好“門前三包”,維護市容市貌,保障交通安全;

5、不得擅自擴大亭、攤的使用面積和隨意移動亭、攤;

6、不改變亭、攤的經營和使用性質。不得轉讓、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報刊亭、攤點;

7.不得擅自修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設施;

8、亭、攤使用期滿後應自行拆除,如需延期,應提前壹個月辦理延期手續。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縣、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罰款、吊銷亭攤使用權、沒收違法所得、強制取締違法建築。具體措施如下:

1、非法占用道路搭建書報亭、攤點或擅自擴大書報亭、攤點使用面積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占用費二至十倍的罰款,並拆除違法建築;

2、擅自改變亭、攤使用性質或擅自轉讓亭、攤的,撤銷其使用權;出租或變相出租書報亭、攤點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3.超過規定使用年限不拆除,由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按照材料到貨的辦法處理;

4.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圍攻、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市政管理部門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