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內容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續租或者註銷房屋租賃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