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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關聯交易?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無論是否收取價款。

1,概念:

關聯交易是壹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征。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與遵循市場競爭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關聯方之間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較少,可以節約交易成本。因此,關聯交易可以作為公司集團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從法律角度來說,關聯交易雙方雖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事實上是不平等的。在自私動機的引導下,關聯方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得關聯交易違反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致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交易,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2.家庭狀況:

在我國,關聯交易廣泛存在於上市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中,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有其深刻的根源。中國股票市場因經濟體制改革而建立,因國有企業改革而發展。它的設計和形成並不像歐美那樣完全市場化,而是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和行政管制色彩。融資是企業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導致原有企業單純為了上市融資而實行股份制,體制改革和機制轉換不徹底,只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大量不公平的關聯交易。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壹股獨大”現象相當普遍。而且國有股和法人股都是非流通股,導致非流通股比例大,國有資產數量多。同時,國有股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產權配置難以改變,違背了“同股同權”原則。行使股權的方式主要不外乎兩種:壹種是直接介入公司,參與經營;二是在股市上賣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經營。對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動性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其獲得與社會公眾股股東同等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主要著眼於對上市公司事務的幹預和介入,通過不正當的關聯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非常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上被大股東控制,中小股東的利益很難在公司決策和實際運作中得到體現。董事會被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嚴重。監事會實際上只是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人數很少,很難約束董事會。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就有可能利用其控制權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企業的經營行為更加非市場化。

第三,這種不完全重組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嚴格意義上並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於重組上市過程中“剝離”和“分離”的大量使用,壹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的經濟依賴性很大,他們之間的關聯交易不可避免。以濟南輕騎為例,由輕騎集團三個生產車間重組上市。在1993年末至2000年的7年時間裏,上市公司並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物資供應和產品銷售網絡,而是壹直依托集團公司,不具備自主研發能力。本質上,它仍然是壹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產車間。此外,在“壹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影響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由控股股東控制,也失去了獨立人格。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壹個結論:我國股票市場股權融資制度、融資機制、融資程序錯位導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革和機制轉換不徹底,是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發生不公平關聯交易的根本原因。

3.其他解釋:

關聯方: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時,形成關聯方。

控制權是指決定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相應地從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利。

* * *共同控制是指根據合同對壹項經濟活動的控制,這種控制只存在於與該經濟活動有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者壹致同意的情況下。

重大影響是指有權力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決策,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關聯方企業

(1)企業的母公司。

(2)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者。

(5)對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者。

(6)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企業的聯營。

(八)企業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個人主要投資者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企業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無關企業

(a)與企業有日常聯系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政府部門和機構。

(2)與企業有大量交易且經濟上有依賴關系的單壹客戶、供應商、特許人、經銷商或代理人。

(3)與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企業。

(4)僅受國家控制且無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5)受同壹方影響較大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4.交易類型:

通常包括以下幾項:(1)買賣商品。

(二)買賣商品以外的資產。

(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

(4)擔保。

(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6)租賃。

(7)代理。

(八)研究開發項目的轉讓。

(9)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對方清償債務。

(xi)主要管理人員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