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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倉儲業和租賃業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第七條第五款規定,倉儲是指利用倉庫、貨物或者其他場所,代客戶儲存、保管貨物的業務。第六款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者設施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業務。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妳公司租用某物流公司的倉庫作為倉庫,庫管員由對方派遣,也就是說,對方利用倉庫、貨物或其他場所為客戶提供倉儲保管貨物的業務,那麽妳公司應取得倉庫發票。如果妳公司租賃某物流公司的倉庫作為倉庫,倉庫保管貨物的業務由妳公司承擔,對方應向妳公司開具租賃業發票。因此,區分兩個稅目的關鍵在於對方是否負有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