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信息 -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以工代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以工代賑是指救助對象通過參加勞動(工作)獲得相應救助物資或者資金,政府以勞動報酬或者工資的形式向特定人群提供救助的方式。第二條以工代賑是國家支持農村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貧困地區群眾生產生活條件和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脫貧致富,促進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壹項重要政策措施。以工代賑努力解決“無法出門、吃不飽飯、喝不上水”的問題第三條我省以工代賑扶持範圍為14國家確定的貧困縣,並將這些縣的貧困鄉鎮作為安排項目和資金的重點。同時,跨縣項目涉及的個別貧困鄉的相關項目可酌情納入實施範圍。

要根據貧困縣的實際情況,確定扶貧重點,把有限的以工代賑資金主要用在最貧困、最艱苦、最偏遠的地區。第四條以工代賑建設的重點是基本農田、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農村人畜飲水、農村牧區縣、鄉、村道路、草原基本建設、造林果業和地區綜合治理。第五條以工代賑公路建設根據我省財力和當地路況,縣鄉公路原則上按四級砂石路面安排,農村公路按國外公路標準安排。第六條以工代賑項目實行省級管理。第七條各級計劃部門是以工代賑工作的主管部門。以工代賑資金由計劃部門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按照“條塊結合、條塊結合、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以工代賑工作的管理。以工代賑辦公室設在省計委。第八條年度以工代賑計劃應當根據貧困狀況、扶貧難度、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前期以工代賑工作成效等因素安排,按項目定額投入,不得層層削減。規劃和項目建設應堅持連片開發、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實現扶貧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結合。第九條以工代賑計劃應根據國家計委和財政部下達的建設計劃、資金計劃和有關要求,結合全省和本地區的扶貧重點進行編制。省計委(以工代賑辦)負責組織有關州(地、市)、縣計委,協調同級各有關部門,做好年度項目計劃的編制工作。第十條以工代賑項目建議書計劃由項目所在地縣計委根據國家要求和以工代賑規劃及項目前期工作情況編制,由商縣相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計劃部門。省計委根據各地上報的項目建議計劃,商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省級年度建議計劃。上報國家計委,抄報國家有關部門。第十壹條根據國家計委下達我省的年度以工代賑計劃,省計委商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計劃,省計委負責下達年度計劃。第十二條各地下壹年度以工代賑資金規模,按省計委下達的上年實際總投資的120%編制。根據各地區規劃,編制以工代賑計劃,選擇符合以工代賑建設範圍和重點的項目。第十三條以工代賑項目年度計劃由各縣於當年10年底前報州(地、市)計委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州(地、市)計委於2014年2月20日前報省計委和業務主管部門。省級項目計劃將在國家計委下達的1月內報送國家(地、市)計委,並報國家計委備案。第十四條各級計劃部門應直接負責以工代賑計劃的編制和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和進度。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必須逐級上報,履行報批手續,待省計委按程序批準後方可調整。第十五條以工代賑項目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管理。各級計劃部門應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審批手續不全的不得列入以工代賑年度建設計劃。第十六條總建設規模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省計委審批。總投資654.38+0萬元的項目,由州(地、市)計劃部門按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第十七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必須委托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各級計劃部門逐級報送上級計劃部門,並抄送業務主管部門。第十八條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第十九條設計文件應由各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總投資654.38+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100萬元以下項目由州(地、市)商務主管部門審批。批準的設計文件應抄送同級和上級計劃及有關部門。第二十條各級計劃部門必須加強以工代賑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管理,積極推行招投標制、工程質量監督制和施工驗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