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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給員工租宿舍租房合同,讓壹個員工和房東簽。

員工可以不簽,但是公司要簽租房合同。既然是公司給員工租房,那就必須是公司來簽合同。這是公眾對公眾的交易,與個人無關。員工只有居住權和使用權。以後有什麽錯誤,公司也會出面解決,員工不承擔任何後果。

法律分析

如果員工簽署了租賃合同,則員工是合同的壹方。以後遇到房租糾紛或者其他糾紛,可能會牽扯到員工,可能會承擔責任。既然公司需要租用宿舍,就應該以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出租房屋時簽訂的,用於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作為房屋的承租人,我們應該知道我們的權利和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合同中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信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個人信息。房屋的具體位置,註明房屋的確切位置,如某路某房;房屋面積房屋裝修情況,簡要說明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情況;配備設施設備,簡要列出房屋內出租人為承租人準備的家具、家電、廚房設備、衛浴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者。寫明這個房子是什麽樣的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和產權人的關系,是否受產權人委托出租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