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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壹般退役年限是多少?

法律分析:警車壹般報廢年限沒有統壹規定。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緊急公務使用的機動車輛。警車包括巡邏車、偵察車、押運車、囚車等公安機關用於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等任務的車輛。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任務使用的車輛。監獄當局用來護送和運送罪犯的囚車以及尋找和追蹤逃犯的車輛。人民法院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使用的囚車、刑場指揮車、刑偵車、行刑車。人民檢察院偵查刑事案件使用的現場偵查車輛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監獄車輛。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為八年,中型出租汽車為十年,大型出租汽車為十二年;

(二)租賃乘用車十五年;

(三)小型客車使用十年,中型客車使用十二年,大型客車使用十五年;

(四)公車已使用十三年的;

(五)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十年,大中型客車使用十五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滿十五年的;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滿二十年的;

(八)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使用滿九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滿十五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十五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三十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十年,集裝箱半掛車二十年,其他半掛車十五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十二年,其他摩托車使用十三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不得少於六年,三輪摩托車不得少於十年,其他摩托車不得少於十壹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兩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警車管理條例》第三條警車的型號由公安部統壹確定。汽車為大、中、小型、微型客車和應急救援、現場處置等特殊用途的車輛;摩托車有兩輪摩托車和側三輪摩托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