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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起訴破產管理人案引發的思考

2021年2月2日,新鄉市紅旗區法院對縣稅務局訴河南裕華大眾律師事務所管理人責任糾紛壹案作出(2021豫0702民初60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不予受理。

根據裁定內容,筆者將稅務局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整理如下:

1.2018 12 11、新鄉中院受理河南立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案,指定演金縣法院審理;

2.2065438+2009年5月15日,演金法院指定河南豫華大眾律師事務為管理人;

3.2020年9月14日,管理人拍賣破產企業財產,成交價4800萬元;

4.2020年6月165438+10月11日,演金縣稅務局書面督促管理人限期繳納稅款;

5.管理人逾期不代表破產企業納稅,主張拍賣後財產已分配,無資金納稅;

6.2121 65438+10月28日,演金縣稅務局向新鄉市紅旗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稅款及滯納金2393840.64元。

稅務局主張賠償的項目包括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立信公司房屋出租收入產生的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及相應的滯納金。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及相應的滯納金。

法院的審理意見是,民法調整的是主體平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不予受理。

幾乎每壹個破產案件都會有稅收債權,筆者想圍繞這個案件討論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管理人是否有代表破產企業申報納稅的義務?

第二,稅務機關能否起訴管理人進行民事賠償?

第三,管理人不代為申報納稅可能承擔什麽責任?

1.管理人是否有代表破產企業申報納稅的義務?

破產企業註銷前,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未消失。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序中起著關鍵作用,企業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很大的權力和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後,企業由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管理人行使。

《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規定如實申報納稅。破產企業作為法律規定的納稅人,在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財產和事務期間,只能由管理人履行。

2.稅務機關可以起訴管理人進行民事賠償嗎?

稅收法律關系屬於行政法律關系,不受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但為了保證稅收的征收,《稅收征管法》第50條將私法保護的手段植入公法領域,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突破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第三人行使權利。

那麽,能否對《稅收征管法》第50條進行擴大解釋?對於無法向納稅人追回的稅款,稅務機關能否向責任人追償?比如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是否有權要求管理人賠償?

先看兩個類似的案例。

(1)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蘇勇民壹子楚第05972號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鹿城分局與王愛民、王曉霞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2013溫州市鹿城區法院受理溫州郭謙鞋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王愛民、王曉霞為該公司股東。鹿城分局申報稅收債權,得到確認。2013年7月,鹿城區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公司破產,終結破產程序,認定因股東未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賬簿,管理人無法查清公司財產,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鹿城分局申報的稅收債權未獲清償,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愛民、王曉霞共同清償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及相應的滯納金。

埇橋區法院經審查認為,稅務局向破產企業征收稅款不屬於民事法律關系。股東王愛民和王曉霞導致破產企業未能繳納稅款,這並不構成對稅務局的民事債務。原告的申請不符合民事立案條件,裁定駁回起訴。

(2)溫州市龍灣區法院(2015)民事判決書第1047,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鹿城分局與王秦豐、王曉慶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2013年7月30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溫州禹巖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破產案..鹿城分局申報稅收債權,得到確認。溫州中院於2065438+2004年10月23日裁定,破產企業因未向管理人提交任何財產和賬冊,不能進行全面清算。鹿城分局申報的稅收債權還沒有還清。

2065438+2005年7月2日,鹿城支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股東王秦豐、王曉慶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龍灣區法院認為,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遲延履行義務,致使公司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豐和王曉慶被判決對清償稅款負有連帶責任。

在兩個相同的案件中,判決結果完全相反。提交人同意第壹個案件的判決,理由如下:

稅收征管法規定的代位權和撤銷權是基於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仍然屬於稅務機關的征稅權。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關系還是管理和被管理。代位權和撤銷權只是運用了公法體系中私法體系的壹部分。雖然它們是通過私法的方式行使的,但它們仍然屬於公法體系。

除了代位和撤銷,這種權利不能隨意擴大。法律並沒有賦予稅務機關以其他私人方式收稅的權力,稅務機關仍應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同樣的道理,在企業破產的情況下,如果由於管理人的過錯導致稅收無法征收,稅務機關通過民事訴訟向管理人要求賠償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如果允許稅務機關通過民事訴訟向管理人主張賠償。實踐中,法院指定由政府相關部門組成的清算組作為管理人的情況也很多。如果由於管理人的原因無法征收稅款,此時稅務機關應該起訴誰?所有政府部門都被列為被告嗎?

再者,按照稅務機關有權通過民事訴訟向責任人要求賠償的邏輯。那麽稅務機關在對每壹個偷稅犯罪進行刑事審判的同時,也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還規定,稅務機關不得隨意放棄或轉讓稅收債權,如果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將是失職。

3.管理人未能代表破產企業申報納稅,可能承擔什麽責任?

行政責任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罰款和滯納金,但行政處罰是針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法律並沒有賦予稅務機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的權利。同樣,根據無權原則,稅務機關對管理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也沒有法律依據。

(2)刑事責任

刑法第201條和第203條規定的偷稅、逃稅罪,都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刑法第31條規定的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是“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在企業破產程序中,實際上是管理人對破產企業進行控制和管理。此時,管理人屬於刑法第31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範疇。雖然現實中我們還沒有看到管理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但從理論上講,壹旦企業在管理人控制破產企業期間構成偷稅犯罪,管理人的相關責任人員也有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綜上所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總有壹個適合妳。管理者在履行職責時必須勤勉盡責,嚴格依法辦事,避免觸碰法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