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