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承租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