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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金融常識中的融資租賃?

典型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包括租賃和融資。業務類型主要分為:直租和回租。傳統的直租業務涉及三方。比如出租方、承租方、賣方:妳需要壹臺洗衣機。有壹個商店在賣這臺洗衣機,但是妳發現妳沒有足夠的錢立刻買那臺洗衣機。這時候妳看我有錢了,就跟我簽了融資租賃合同,把洗衣機買下來,然後租給妳。妳所要做的就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我租金,並且妳可以隨時使用那臺洗衣機。當我們的租約到期時,如果事先有約定,壹般妳可以通過支付這臺二手洗衣機的殘值來獲得這臺洗衣機的所有權。如果沒有協議,那麽這臺洗衣機就是我的了。這就是融資租賃中典型的直接租賃業務。上例中,店鋪是賣家,我是出租人,妳是承租人,涉及到這三方的關系。(實際業務情況可能更復雜,壹般涉及到出資人和擔保人的參與。)再看看合同法的定義,就好理解了(商務部和銀監會的定義與此類似):“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售後回租在售後回租中,賣方和承租人是同壹個人。繼續類比:妳需要錢來消費。妳發現妳擁有壹臺炸天的洗衣機。我還是那個有錢人。所以妳把洗衣機賣給我,我給妳很多錢,然後妳跟我簽融資租賃合同,我把洗衣機回租給妳。洗衣機妳可以留著,但是妳要分期付租金給我(上面沒有買賣出租的順序,實物也沒有實質性轉讓)。租期過後,我會把洗衣機賣回給妳或者我來收。可以看出,這個模式的大部分內容和之前的直租模式是壹樣的。主要區別在於,這個例子中,沒有店鋪作為賣家,但妳既是賣家又是承租人,我還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關系,兩方合並為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