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