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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建立訪客登記制度的處罰

第壹,酒店沒有行政處罰權。如有客人未登記入住,酒店將接受處罰,具體責任由酒店自行規定。

1,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時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2.《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不報或者隱瞞、包庇。

3.《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罰款;未經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4.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的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

只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對違反旅館登記、上傳旅客信息的規定進行了處罰。旅館工作人員未對住宿旅客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號碼進行登記,或者明知是危險物品帶入旅館而不加以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工作人員明知留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各省、直轄市也有特殊行業(包括旅館業)的法律法規。但只要公安機關沒有依法收集證據,沒有按照法定程序對酒店業主或前臺工作人員進行處罰,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幅度正常,符合法律規定。特種行業許可證壹般由市公安局、公安局或縣公安局核發,沒收也應由核發的公安機關依法辦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時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為旅客的財物設置保管箱、櫃或者保險室,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對乘客寄存的財物,應當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酒店應妥善保管旅客遺留的物品,並設法物歸原主或公開認領;招募滿3個月無人認領的,按照拾得的物品進行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可疑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分子,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隱瞞不報。

第十條

賓館內設立歌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除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和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培訓,依法懲處侵害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犯罪分子。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罰款;未經登記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酌情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六條* * *電信、互聯網、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照規定查驗客戶身份,或者為拒絕查驗身份的不明身份客戶提供服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