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2)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終止履行的;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
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