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出借、轉租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的;
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死亡或者連續六個月未實際居住的;
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擅自調換、損毀、裝飾房屋,拒不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
在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歸還的,縣住建部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在規定的審核期內,未在縣住房保障中心進行年度審核或年度審核不符合續保條件的;
申請續租,但經審查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在租賃期間,通過購買、贈與或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房屋。
承租家庭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由縣住房保障中心安排不超過六個月的退租期,退租期內的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