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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村裏的地建廠房,土地使用稅誰來交?

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出租人或承租人繳納,由誰繳納可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征收機關壹般會要求實際使用土地的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1.租賃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1.出租土地的土地使用稅由出租人或承租人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出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直接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確定誰擁有土地使用權,最簡單的情況當然是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者農村集體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土地出租後,承租人享有土地使用權。當然是納稅人。但在實踐中,許多企業、會計、地方稅務機關,甚至專家對出租土地引起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判斷是:如果土地是應稅單位和個人出租的,出租人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土地是免稅單位出租的,承租人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二,土地契約需要登記嗎?

土地租賃合同需要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從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三十條規定:“取得租賃權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租賃合同及相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租賃土地的土地登記卡上登記,並向承租人發放他項權利證書。”

三。土地租賃合同的解除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壹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在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壹方嚴重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合同生效後,雙方中壹方無故違約,致使原租賃合同沒有繼續履行的必要,並已給無過錯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且該損失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勢變更終止,即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基礎喪失或發生動搖。如果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根據情勢變更原則,受害方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法定理由。

雖然土地不能買賣,但是國有土地可以出租給他人,出租前後土地的實際使用者發生了變化,納稅人也可能在這個時候發生變化。為了避免租賃期間的糾紛,需要在租賃時以協議的形式記錄土地使用稅、租賃價格等相關費用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