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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30天以上可以登記嗎?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是指雙方簽訂、變更、解除租賃合同,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具有以下特點:

1.登記對租賃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與房屋所有權登記不同,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重要要件。因為房屋租賃行為是壹種允諾行為,只要雙方就主要內容達成壹致,合同就成立,不需要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或者承租人將租金交給出租人;

2.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不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登記只是基於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防止房屋非法出租和國家稅費流失的目的,是壹種行業管理手段,不涉及合同的對抗效力。

這不同於房屋買賣和抵押貸款。

房屋租賃備案的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登記備案需要的文件包括:(1)書面租賃合同;(二)房屋所有權證書;(三)當事人的法律文書;(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他人同意出租房屋的證明、委托代管人委托出租房屋的證明。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房屋租賃證。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申請房屋租賃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