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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的滯納金怎麽算?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執行處罰。?

如果是壹般的房屋租賃,應該規定為違約金,而不是滯納金。違約金的比例由雙方約定,並在具體的租賃合同中體現。

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主張違約金的,壹般不能高於實際損失的30%。違約金雖然沒有上限,但是過高的話法院也不會支持(壹般來說是以實際損失來說)。壹般月租是單月的壹到兩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2005年3月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6月6日起施行。

其中,第壹百壹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和預期利益,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衡量後裁定。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壹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超過所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根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事實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對於約定違約金過高,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案件,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具體的參考標準。

擴展數據:

壹、滯納金計算公式

2014,滯納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到期還款日已還金額)×0.05%。

例如,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此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規定。

由於滯納金的概念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時不應使用。

第二,自然的定義

滯納金是指從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之日起,稅務機關按日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法律性質在各國法律中並不壹致,壹般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理論。該理論認為,稅債是公法上以金錢支付的壹種債務。還款期屆滿,納稅人未如期履行義務,即構成遲延履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進行補償。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能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太多。

2.行政處罰理論。該理論認為,滯納金是對不及時納稅的納稅人的壹種經濟制裁。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是懲罰性的,滯納金就是罰款。

3.行政命令處罰理論。據此,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的壹種制裁。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和罰款其實沒有區別,將滯納金納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是不合理的。

4.損害賠償理論與行政執行處罰。理論認為,滯納金主要是壹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也具有行政執行處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行政執行處罰,征收滯納金時應加計利息。然而事實上,滯納金和利息從來不是同時征收的。

可見,上述學說多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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