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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修房子;繳納房產稅;出租人處分租賃房屋時,應事先通知承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