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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私人門面出租怎麽辦?

受肺炎疫情影響的房租問題,只能和房東協商處理。按照政策要求,合同的另壹方應該在疫情控制期間為這些企業減免租金。但在疫情期間無房居住和租住的情況下,個人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是否可以減免租金還不確定。疫情期間可以和房東協商降低租金,部分區域處於控制狀態,不清楚什麽時候能復工。此時建議作為承租人的企業可以向出租人發出相關通知,嘗試主張先“中止”合同的履行。對於減租等問題,可以以後再協商或者根據新出臺的相關規定提出相應的建議。由於疫情發展趨勢尚難預測,不排除部分租戶受疫情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在部分案件的處理中能否具有正當性,需要根據情況的變化、受影響租戶的具體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受疫情影響確實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免除違約責任;合同終止後租金的結算可參照上述條款處理,但出租人壹般無需分擔承租人的其他損失,如受疫情影響期間的經營損失、租賃期內未用盡的裝修損失等。

疫情期間租金問題規定,生產經營用房,現在達不到使用目的的,可以免租。疫情期間,企業壹直在使用房屋,但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損失嚴重,需要積極與房東協商,要求房東免除部分租金。如果是租房居住,租金收費上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17條的規定,請求減免部分租金,履行通知和避免損失擴大的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