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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和處分權有什麽區別?

使用權和處分權的區別如下:

1.使用權:只能使用,不能做其他處理;

2.處分權:不僅是使用權,也是法定的處分權。

使用權是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所有權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比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有權根據國家的授權使用自己管理的國家財產。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最終處分其財產的權利,即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決定財產命運的權利。包括轉讓、消費、出售、銷毀和處置資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大權利的核心,是財產所有者最基本的權利。大多數情況下,處分權由所有權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所有權與處分權也可以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使用,是指民事主體根據財產的性能,為滿足壹定的生產或生活需要而對財產的使用。在任何社會經濟形態中,人們對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的占有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事物的使用價值或附加價值。

因此,無論是業主還是非業主,他們占有財產,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有效利用財產或從中獲取經濟利益。這種使用財產的權利就是使用財產的權利。有合法所有權的人有使用權,有使用權的人不壹定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