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期滿時,承租人的物品應作如下處理:
1.承租人應當及時遷出,承租人需要返還租賃物的;
2.承租人決定續租或者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的,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可以暫不處理其財產。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七百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七百三十四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