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建:租賃期內豬場維修及原有設備處置。
1.甲方將養豬場移交給乙方後,甲方自願將養豬場內的原有設備免費提供給乙方使用。租賃期內,乙方自行解決因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造成的設備損壞和維修。因合理使用造成的自然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甲方將養豬場移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購置新設備,修繕舊豬舍。
3.甲方將養豬場移交給乙方後,同意乙方根據養殖需要擴建養豬場,資金費用由雙方協商共同出資。
4.租賃期滿後,甲方同意乙方對租賃期內乙方購買的新設備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