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
(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定價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未按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享受此項政策。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提供的檢查、診斷、治療、康復、預防保健、接生和計劃生育等服務,以及提供與這些服務相關的藥品、醫用材料、救護車、病房住宿和膳食等業務(下同)。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事非醫療服務的收入,如租金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培訓收入、對外投資收入等應按規定征收各種稅。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非醫療服務收入中,直接用於改善醫療衛生服務條件的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差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