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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期限屆滿。

最常見的是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中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三種方式:

1.租賃退出方式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出租人自行處理租賃物。由於租賃物在租賃期內壹般已達到使用壽命,收回後出租人難以出租或轉讓,故租賃物到期後的處置壹般不采用這種方式。

2.續租法在租賃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當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租賃進行協商,確定續租期限、租金等內容,並在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時簽訂續租合同法。

3.保留購買法承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後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利。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壹般采用這種方法處理租賃物。

承租人低價選擇權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時,可以決定是否以合同約定的低的、象征性的價格購買租賃物。續租是指本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後,雙方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以租賃物為標的物,繼續履行下壹個融資租賃合同。不言而喻,由於租賃物價值的減少,下壹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也會減少。

保留購買或續租與原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享有以低價購買租賃物的選擇權(保留購買)或在合同期限屆滿時以較低租金續租的權利,這些權利的行使既滿足上述條件,又終止融資租賃合同。屆時,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將隨著合同的終止而喪失。雙方以原租賃物作為買賣雙方訂立另壹份融資租賃合同,或以原租賃物作為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訂立另壹份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這些權利義務的履行應視為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雙方進行另壹筆交易的承諾的履行。也可視為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後合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