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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要租哪些房子?

法律主觀性:

壹、房屋登記要租哪些房子?(1)個人所有的私有房屋;(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全民所有制企業自管的公房;(三)集體所有的房屋;(四)外商投資企業(合資、合作、獨資)所有的房屋;(5)涉外房產(外籍人員和企業在廈門擁有的房產);(六)私營企業所有的房屋;(七)國內合資、合作、股份制企業所有的房屋;(8)其他單位(宗教、社會團體等)所有的房屋。);(9)轉租房屋(包括視為轉租的房屋)。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續租或者終止租賃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變更、延期或者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