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營場所。這類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變更、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必須在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2.住宅樓。對於居住建築,雖然暫時不需要備案,但是為了有效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最好進行備案登記,否則出租人可能會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同樣,出租人也面臨承租人將房屋非法出租給他人的風險,房屋租賃登記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雖然法律規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雙方權利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