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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池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蝦池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區別:1。不同的對象。合同管理是以壹定的生產經營任務為基礎,對象是經營成果;租賃經營是以資產使用權和企業經營權的轉讓為基礎,客體是資產。2.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程度不同。承包經營者擁有生產經營、人事勞動管理、職工獎懲等權利。,但這些權利是在上級行政部門的壹定控制下行使的,其自主性是不完全的;租賃經營中兩權分離的程度更加徹底,企業不再是行政部門的附屬物。經營者不僅擁有企業組織設置權、收益分配權、生產經營決策權、雇傭和辭退員工權等。,還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調整企業經營方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合同的特點:租賃合同是轉讓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前提,只要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合同即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