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勸導,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第十七條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壹方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不予調解。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用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合作經濟屬於半社會主義經濟。新民主主義經濟由國有經濟、合作經濟、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組成。其中,合作經濟有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等組織形式。它是由壹些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自願組織起來的。合作經濟為勞動力結構調整提供了新的解決方案。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兩個基本要素,首先是“合作”,然後是“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