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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後轉借、出租、抵押、塗改執業證書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附屬診所的處方必須由掛證醫生簽字。如發生醫療事故,掛證醫生應承擔以下責任:

《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不按照《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師證和執業證都有個人特異性,只能說明自己有這個資格。如果借給別人是違法的,如果再出問題,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醫師執業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損毀。

醫師執業證書遺失的,原持有人應當在15日內在當地指定報刊上公告。

因此,凡出借、出租、質押、轉讓醫師執業證書的,壹經查處,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