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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克斯縣安興農機專業合作社章程

2011 12年7月召開成立大會,全體發起人壹致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學會由巴勒塔拜·達尼思·白、拜波爾·烏拉齊哈利、阿曼臺·努·格斯坦、努爾哈尼·努赫爾曼、葉爾波勒·烏肯、圖爾汗·江·吐爾孫·霍加、穆占林、葉斯波勒漢·達尼思·白等八人於2065年7月60日發起。

機構名稱:特克斯縣安興專業合作社,總投資11757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巴勒塔拜·達尼思·白。

我社地址:特克斯縣克拉托海鄉阿克卓勒村村委會。郵政編碼:835506。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社員為宗旨,謀求全體社員的共同利益。會員自願加入俱樂部,自由離開俱樂部,地位平等,民主管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盈余主要按會員與俱樂部的交易額(金額)比例返還。俱樂部的經營期限為50年。

第四條本合作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組織農業機械和工具的規模化經營和配套作業;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引進新技術、新機具,為會員提供技術指導服務;開展技術交流。

第五條本社有權占有、使用和處分成員的出資、公積金、國家直接財政補貼、他人捐贈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並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額(金額)或出資額的比例,量化為各成員的份額。國家直接財政補貼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量化為各成員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據之壹。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錄成員的出資額、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成員與本社的業務往來金額。

本社社員以其個人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將投資興辦與其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代理業務相關單位的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申請或者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按照確定的金額和方式參與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合作社及其成員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從事畜產品養殖、加工生產經營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能夠使用和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加入本社手續的,可以申請成為本社社員。本社接受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會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社團。在這個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占總成員的80%。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的,向本會理事會或理事長提出書面入會申請,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審議討論,即為本會會員。

第十壹條本社社員權利:

(壹)參加會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服務和生產設施;

(三)按照章程的規定或者成員大會的決議分享合作社的盈余;

(四)查閱章程、會員名冊、會員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機關的工作提出問題、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根據章程自由發表退社聲明,退出合作社;

第十二條社員大會的選舉和投票,實行壹人壹票制,每個社員有壹票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20%以上或者業務交易額(金額)占本社交易總額(金額)20%以上的成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本社主要財產的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事項享有最多5個附加表決權。擁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的數量應告知出席每次股東大會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社員的義務:

(壹)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社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合作社出資;

(3)積極參加本社的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共謀發展;

(四)維護合作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合作社成員的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權抵繳已認繳或者已認繳但尚未繳納的出資;不得以已經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合作社的損失;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員資格終止:

(壹)主動要求離開俱樂部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3)死亡;

(四)團體成員所屬的企業或者組織破產或者解散;

(五)被除名的。

第十五條會員如欲退出俱樂部,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如果團體成員退出俱樂部,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前6個月提出。退休成員的成員資格將在財政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被終止的成員應當分擔資格終止前本機構的損失和債務。

終止會員資格的,應當在會計年度決算後1個月內退還會員賬戶記錄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合作社有經營盈余的,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返還相應的盈余收入;如出現經營虧損,應扣除應分擔的虧損金額。

會員資格終止前,應繼續履行與本機構簽訂的業務合同。

第十六條社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和章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三個月內申請加入本社,經社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加入本社手續,繼承被繼承人和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股手續。

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壹)不履行會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2)對合作社的聲譽或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3)委員* * *壹致決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被除名的會員,經辦機構應當返還其賬戶內記載的公積金出資額和份額,結清其應當承擔的債務,並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收入。因前款第二項原因,公司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審議和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董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入會、退會、繼承、除名、獎懲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的出資標準和增減出資;

(五)審議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六)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批董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經營報告;

(九)決定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等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作出決議;

(十壹)決定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主席團或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的報告;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150人時,每10人選舉壹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部分或全部職權。會員代表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會每年召開1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理事會召集,會議內容提前十五天通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作社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壹)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委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建議;

(三)理事會的提案;

董事長或董事會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職責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應在15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社員大會必須有本社社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股東大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壹個會員最多只能投壹個會員。

成員大會的選舉或決議必須經合作社成員總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變更社員出資標準、增減社員出資、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對外結盟等重大事項的決議,必須經社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成員大會代表憑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和投票權數在成員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合作社設理事長壹人,理事長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合作社成員的出資證明;

(三)簽署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或者解聘書;

(四)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檢查決議的執行情況;

(5)代表機構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合作社設執行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執行監事列席了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和合作社章程;

(二)監督檢查合作社的生產經營,負責合作社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三)監督董事長或董事會成員、經理履行職責;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監測報告;

(五)向董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工作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七)代表代理機構,負責記錄董事與代理機構發生業務往來時的業務交易額(金額);

(八)履行會員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離任董事在離任滿3年後方可當選為執行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本局將在收到通知後10天內回復有關問題。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對重大問題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可生效。監事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當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

第二十八條本社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可兼任經理。

第二十九條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本社理事長、理事、經理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

(三)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機構進行的交易據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合作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的收入,歸合作社所有;給中介機構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壹條合作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和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30日定期財務公開制度。

本機構會計人員應當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不得兼任。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機構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三條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壹切業務往來,均應記入各成員的個人賬戶,作為按交易額(金額)返還和分配可分配盈余的依據。使用本機構提供的服務的非會員與本機構之間的所有商業交易應分別記賬。

第三十四條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理事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組織編制合作社的年度經營報告、利潤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和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查後,於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於辦公室,供成員查閱,接受成員質詢。

第三十五條本合作社的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內容: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每壹會計年度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支持的補貼資金;

(五)他人捐贈;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六條。本社社員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倉庫、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業機械、農產品等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貸、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擔保財產等固定價格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七條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必須在1個月內繳清。

第三十八條以非貨幣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出資的成員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討論通過,會員的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三十九條為實現本社及其全體社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社員出資額時,應當經社員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各社員應當按照社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數額調整社員出資額。

第40條合作社應發給社員社員證書,載明社員之出資額。會員證上還加蓋了機構的財務章和主席的印章。

第四十壹條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積金,用於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社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益金,用於社員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和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互助。其中,用於成員技術培訓和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低於公益金的2%。

第四十三條合作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貼和他人捐贈,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捐贈人的意願,作為合作社的資金(生產)用於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和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貼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的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捐贈,與捐贈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年度扣除生產經營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後的可分配盈余,經社員大會決議後,按下列順序分配:

(壹)按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業務交易額(金額)的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余的80%。

(二)按照前款規定返還的剩余部分,按照成員賬戶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合作社接受國家直接財政補貼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配給合作社成員,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五條合作社發生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後,由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後年度的盈余彌補。

合作社的債務以合作社的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按照記入成員個人賬戶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攤,但不得超過記入成員賬戶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六條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和監督。根據會員大會或董事會的決定,或監事會的要求,本社委托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換屆選舉和離任審計。

第五章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條本社與其他社合並,須經社員大會決議,並自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並後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現有的或者新設立的組織承繼。

第四十八條成員大會作出分立決議時,合作社的財產應當進行相應的分割,並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成員大會決議並報登記機關批準,合作社應當解散:

(壹)合作社成員不足五人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後需要解散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的;

(五)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或者撤銷;

第五十條合作社因前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原因解散的,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合作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和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壹條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未了結業務,清理合作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算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後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作社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並在清算結束後30日內向成員公告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三條本社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 * *利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與農民會員有過交易所欠款的;

(二)拖欠職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的其他債務;

(五)返還會員的出資和公積金;

(六)按照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必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後方可實施。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需要向合作社成員公布的事項應當以公告方式公布,需要向社會公布的事項應當以書面形式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經全體發起人簽字後生效。

第五十六條章程的修改,應當由半數以上會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所有創始人簽名和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