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蕪湖市東小區物業費多少錢?

近日,蕪湖市發布關於《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蕪湖市物業服務價格普遍上漲。

新意見稿中,普通1級和2級住宅(無電梯)均價分別上調至0.68元和0.55元,比2007年9月1實施的收費辦法分別上漲約12%和14.6%。普通1級和2級住宅(帶電梯)的中間價分別上調至0.83元和0.69元,比之前上漲約23%和24%。同時,本次意見稿還放寬了中標價的浮動幅度,由原來的15%的浮動幅度調整為20%。以壹棟普通1的住宅樓(帶電梯)為例,按照原來的辦法,物業管理公司最多可以收取0.75元/平方米的綜合服務費。根據意見稿,綜合服務費漲至1.0元/平方米。

同時,新意見稿還調整了蕪湖居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小汽車(小型汽車)地下公共車庫停車服務費由原來的150元/輛提高到180-220元。

另據了解,為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推進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多渠道參與規範性文件制定,蕪湖市物價局、市城鄉建設委在物價局網站公布了修訂後的《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讀者可在65438+2009年2月07日前,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將建議和意見反饋至市物價局、市城鄉建設委。

[B]關於征求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意見的公告[/B]

親愛的公民和朋友們:

蕪湖市物價局、蕪湖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布《關於印發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兩年來,對規範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主要是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居環境的改善,物業服務的內涵不適應人們的需求,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些超出了《辦法》管理的範圍。為此,有必要再次修訂《辦法》。

為了提高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政務公開。為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渠道參與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市物價局、市城鄉建委在網站上公布了修訂後的《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將您的建議和意見於2009年02月07日65438+前通過電話、信函和電子郵件反饋至市物價局和市城鄉建設委。

聯系人:市物價局行政審批科電話:0553-3845393;市城鄉建委物業辦電話:0553-3015716;市物價局行政審批科郵箱:ahwhwjjfk @ 163.com。

謝謝妳

蕪湖市物價局

蕪湖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09年12月10日發布的新聞稿

關於印發蕪湖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第壹條為了規範本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住宅區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鼓勵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形成。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的收費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費包括綜合物業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修垃圾清理費、代收機構服務費和專項服務費。

根據不同物業、不同階段物業服務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

(壹)普通住宅小區的綜合物業服務費;

(二)按規劃配置停車場(車位)收取停車服務費;

(三)裝修垃圾清理費。

市場調節價是:

(壹)非住宅物業的綜合物業服務費;

(二)別墅(包括雙拼、聯排、疊加)物業綜合服務費;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住宅小區綜合物業服務費;

(四)占用車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停放汽車的停車服務費;

(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的專項服務、代收代辦等服務費用。

第八條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綜合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定價。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類型、服務內容、服務水平和物業服務成本變化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普通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確定物業服務水平,在相應的政府指導價幅度內,通過招標或者與物業服務企業協議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費用和收費標準報市物價部門備案。

第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由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綜合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方式和開始收取時間,同時約定物業服務的內容和標準,涉及物業買受人利益的約定應當壹致。

第十壹條對城市開發、分批交付的普通住宅小區,原則上執行相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住宅物業應當嚴格按照房屋的設計用途使用。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依法同意改變用途的,物業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入住率50%以上,首批物業交付2年且入住率30%以上,首批物業交付3年,具備這三個條件之壹的,應當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區物業辦或者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對符合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的社區應當給予積極指導。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參照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必要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民委員會參與協調。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擬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然後提交業主大會通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需要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變更內容,並按照業主大會規定的程序確認合同變更。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合同制或者酬金制的形式。

合同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交納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盈虧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方式。

約滿酬金制是指預先按照約定的比例或金額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約滿酬金,剩余部分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費用,余額或不足部分由業主享有或承擔的物業服務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實行物業服務費合同制,綜合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報酬。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包括: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提取的社會保險及福利費等。;

2、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保潔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企業辦公費;

7.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險費用;

9、電梯和增壓泵日常運行維護費;

10,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自辦理物業交付使用手續之日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綜合服務費。物業出租的業主應當在簽訂物業租賃合同後,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承租人、租賃期限和物業服務費繳納的約定。

綜合物業服務費按合法產權面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計算,躍層按合法產權面積的壹半收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按買賣合同約定面積或房產測繪部門實測面積計算。

不計入物業面積的附屬房屋,不得收取綜合物業服務費。

第十七條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已竣工但尚未完全銷售或未按時交付給買受人的物業,物業綜合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蕪湖市物價局(2009)4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繳納。

業主或使用人辦理入住手續後,六個月及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和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水、電、氣未使用)應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具體物業綜合服務費收取標準按蕪湖市物價局(2009)46號文件執行,今後如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對五保戶和生活補貼戶,經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壹致,可以減免綜合物業服務費。

第十八條住宅小區規劃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並必須滿足業主的需求。規劃車位、車庫數量要在業主入住時公示。

在住宅區內,符合規劃配置要求的車位、車庫(含地下和地上)、露天停車場由物業服務企業人員提供管理服務,不論產權歸屬,均可按規定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

由於小區內汽車多,車位(車庫)少,為緩解停車難問題,經業主大會同意,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通過招投標協商確定,雙方簽訂協議後執行。

占用道路或者業主所有的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收益分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因公務、維修、救護等進入小區的車輛臨時停放,不收停車費。

有條件的小區可設置外來車輛臨時停車位,並按規定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高層和小高層住宅公共照明用電;電梯運行費、維修費、安全檢查費;二級增壓泵運行費用納入代收代繳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核算,合理公開分攤。

高層和小高層住宅公共照明電費按戶分攤,二級增壓泵運行費按用戶實際用水量分攤,電梯運行費、維保費、安全檢測費按戶分攤,電梯首層免收,二層收取20%,三層收取50%。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含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上述單位委托收取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任何額外費用。

第二十壹條有集中供熱系統的住宅物業,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收費方案,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收取。同時,具體收費標準應當在實施收費前報市物價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作出合理約定。采暖期結束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結余結轉至下壹個采暖期。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書面同意,並經相關部門批準。收益的30%用於補貼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費,70%歸全體業主所有,其用途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房屋,裝修單位或者裝修人應當在裝修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修管理協議,並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使用人)和裝修單位(裝修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裝修管理費或押金。

裝修單位或者裝修人應當繳納裝修垃圾清理費。裝修垃圾清運費不高於每平方米2元,業主與物業企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醒目位置公示公司名稱、收費對象、服務項目內容、服務等級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開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舉報電話等。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提高物業管理人員的服務水平和技術水平,加強物業從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和使用人公布綜合物業服務費、經營收益和物業維修基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實行物業綜合服務費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兩次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綜合物業服務費應當按月、按平方米收取。物業綜合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外包給其他專業服務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八條已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服務並收取相應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收取相同性質和內容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業主、使用人和開發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綜合物業服務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償。

物業產權或者使用權轉讓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申領《安徽省經營服務收費許可證》,明示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無證收費的,業主、使用人和開發企業有權拒付。

第三十壹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項目、標準和收費行為的監管。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執行,合同到期後,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市轄三縣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物業收費管理細則,並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實施。原蕪湖市物價局和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蕪價費〔2007〕79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