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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車位需要註意哪些方面?

購房者在選擇車位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寬度。無論是垂直停車還是水平停車,停車位的寬度都很重要。足夠寬的停車位,不僅可以讓妳大幅度打開車門,方便上下車,還可以避免刮蹭。通常車位寬度可以達到車身寬度的1.4-1.7倍。

2.視覺。對停車位有壹個好的視野也很重要。為了留出盡可能多的車位,壹些小區還在路口、墻後、高大植物後留出車位出租。但是,這些車位存在壹些安全隱患,視野不好,車輛開出去和開進來都被擋住。所以在選擇車位的時候,要盡量避開這樣的車位,盡量選擇那些視野好的車位。

3.安全。出於安全考慮,在選擇車位時應遵循以下兩個原則:壹是盡量選擇小區內監控探頭能夠覆蓋且有專人定時巡邏的車位;二是盡量選擇小區內專用停車場的車位,而不是小區道路兩側的車位。

4.長度。對於“直行”車位(即車頭朝向車尾的直行車位),車位長度是壹個重要指標。通常長度應該是65438+車長的0.5-2倍。新手要盡量選擇較長的停車位,這樣可以更方便的停車。並排停車(即縱向停車,門對門停車位)只要相當於1.2倍車長即可。

5.方便。停車位離家越近越好。另外,如果是地下車位,車位在壹樓。對於車輛占道嚴重的老小區,小區大門附近的停車位是個不錯的選擇。

如何選擇停車位

首先看面積。在選擇車位的時候,要根據車輛的體積來選擇合適的車位,主要考慮長度和寬度。對於“直”車位(橫向停車,即由前向後的直車位),車位的長度是最關鍵的指標。通常長度應該是65438+車長的0.5到2倍,方便停車。新手要盡量選擇較長的車位。並排停車(縱向停車,即門對門停車)的車位長度只有1.2倍車長左右。

但是無論是橫向停車還是縱向停車,車位的寬度也很重要。足夠寬的停車位方便駕乘人員上下車,也可以避免車與車之間的刮蹭。通常,停車位的寬度應達到車身寬度的1.4至1.7倍。安全。為了盡可能留出車位,壹些小區還在路口、墻後、高大植物後留出車位出租。這些能見度差、被遮擋的停車位,在車輛駛出和駛進時,存在壹定的安全隱患。

出於安全考慮,選擇車位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壹是盡量選擇視野好的車位,同時避開可能帶來危險的物體,如電線桿、變壓器箱、垃圾箱等;二是要選擇小區內的專用停車場,便於專人集中管理,最好不要選擇小區內道路兩側的停車位;第三,盡量選擇小區內監控探頭能覆蓋到的,有專人定時巡邏的車位。

然後就看方便了,車位盡量離家近。平時多走幾步上下車沒關系,但是惡劣天氣停車有很多好處。另外,如果是地下車位,地下比地下好,但是地下車位比地下貴。對於車輛占道嚴重的老小區,小區大門附近的停車位也是不錯的選擇。

再看後面的管理費,很多業主認為買了車位就不會產生其他費用了。其實這是壹個誤區。即使買了車位,每個月還是需要交壹定的“車位管理費”。這個費用每個小區收費不壹樣,幾十到幾百元不等。所以買車位前最好先問清楚車位管理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購買車位應註意的事項

陷阱1: * *將場地改為地上停車位。

小區裏的空地,有時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劃清界限收錢。有的以固定價格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王海指出,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開放式地上停車位。比如根據《北京市住宅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業主指定的停車位。”這種車位可以經業主大會授權,委托物業給業主使用,扣除必要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陷阱二:未經約定占用地下車位

地下車位(車庫)建築面積不分攤,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開發商可以將產權出售給購房人,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小區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賣這種車位(車庫)看似很自然,其實不然。《北京市城市房屋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單獨轉讓的地下停車庫等附屬建築物、構築物不壹並轉讓的,應當在房地產轉讓合同中約定;未指明的,視為壹並轉讓。”也就是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聲明小區地下車位(車庫)產權單獨轉讓,不隨房屋出售。如果沒有類似的書面說明,地下車位(車庫)也應歸業主所有,收益也應歸業主所有。可由小區業委會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代收,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基金。

陷阱三:重復出售地下車位(車庫)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車庫),但是很多業主不知道地下車位(車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如果地下車位(車庫)面積已經被小區業主作為公攤面積共享,那麽開發商無權出售。也就是說,在賣房的時候,地下車位(車庫)的面積已經分攤給了每個業主,錢也是按比例收取的。把這種地下車位(車庫)賣給業主,就是反復收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所以,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車庫)買賣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業主買的只是壹張白紙。這種地下車位(車庫)是拿不到產權證的,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嚴格來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由小區業委會出租給業主,租金收入扣除必要的管理費用後納入小區維修資金。

陷阱四:人防工程偷偷賣。

不分攤的地下面積可以全部賣掉嗎?當然不是。有些地下車位(車庫)屬於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的,禁止開發商出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自動轉移給全體業主,所以人防工程改建車庫的收益屬於全體業主。

陷阱五:改造車位(車庫),黑賣。

還有壹個很嚴重的現象,規劃許可證裏沒有規定。開發商為了獲取利潤,利用建築的地下空間,將其改造成停車位(車庫)。這種車位不計入建築面積,無法取得產權證。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也無權擅自處置這些車位(車庫),也應該屬於全體業主的* * *財產。

陷阱六:租期超過20年。

有些開發商很“明智”。在簽訂車位合同時,他們會聲明車位不可買賣,只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不簽訂買賣合同。但租期超過20年時,並沒有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20年的,超出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車庫)(所謂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