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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服務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租賃合同壹般是租來的東西,租賃服務合同壹般是租來的服務。

法律分析

壹般來說,簽訂租賃服務合同的公司,服務範圍很廣。在租賃合同中,甲方為乙方提供實物出租(如房屋、汽車)並收取租金,而租賃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可能包括第三方的中介機構(如物業管理公司)。租賃物品可以是甲方的或代理商的產品。租賃合同是允諾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不取決於租賃物的交付。當事人在未取得所有權的情況下,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暫時使用和收益,且該標的物不是消耗品的,可以適用租賃合同。租賃的財產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租賃合同包括不動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示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汽車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土地租賃合同、商鋪租賃合同等。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用益物權,出租人只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銷售合同的根本特征。在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與轉讓租賃物的用益物權之間存在對價關系。支付租金是取得租賃物用益物權的對價,取得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該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