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納稅額=(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收入×(1-20%)×20%。
在確定財產租賃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在租賃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收及教育費附加,可以憑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允許扣除的項目,除規定的費用、關稅和手續費外,還允許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租賃財產實際支出由納稅人承擔的修理費。
修理費的允許扣除額以每件800元為限。如果壹次扣完不了,允許下次繼續扣,直到扣完為止。
擴展數據:
壹般來說,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固定數額或固定稅率扣除規定的費用後的余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扣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從固定費率中扣除20%的費用。財產租賃所得為壹個月內取得的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1)每次(月)收入不超過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可抵扣項目-修理費-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過4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每月收入-可抵扣項目-修理費] × (1-20%)
註:財產租賃所得為壹個月內取得的所得。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財產租賃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