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需要擔保實現其債權的。他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定擔保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抵押的,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
前款所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抵押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實現質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所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