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六條
船舶抵押權和光船租賃權的設立、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壹)在中國註冊的船舶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給國內企業;
(二)中國企業租用外國船舶光船條件;
(3)中國註冊的船舶在海外以光船租賃方式租賃。